近日,一场遗产继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引起了广泛关注。富商朱某去世后,其留下的遗嘱将遗产主要留给了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然而,法院认定,遗嘱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而无效。最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大部分遗产,而婚生女儿朱某蕙则只获得小部分。
【图片说明】 图片中,朱某手写的遗嘱被曝光,内容显示其将遗产留给黄某及非婚生女朱某博。另一张图片则显示了一审判决书中对遗产分配的判定,明确非婚生女朱某博可继承大部分遗产。
律师认为,此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合法合理。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然而,婚生女朱某蕙无法接受这一判决结果。她认为,自己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订立遗嘱。她表示,这个判决结果让自己母亲的财产大部分流向了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自己无法接受。其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本案中,法院判定遗嘱部分有效,取消了婚外情对象黄某的继承资格。律师指出,对于遗嘱中非婚生女部分被支持是合法合理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律师表示,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写在草稿纸上、是否经过公证不影响其效力。本案中,朱某蕙提出的遗嘱的一些问题,都只是推理和怀疑,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会依法认可遗嘱有效性。
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遗产继承、公序良俗和非婚生子女权益等问题的讨论。虽然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存在着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歧视和偏见。此案的判决结果提醒我们,法律是保护每个人权益的重要工具,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应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时,也呼吁社会更加关注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