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的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刘连舸因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并违法发放大量贷款,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判决不仅是对其个人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公共权力的严肃警告。
犯罪事实回顾
- 2010年至2023年,刘连舸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和个人在贷款、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法律审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并依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考虑到刘连舸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及退赃情况,法庭决定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从轻处罚。
图片说明
- 两张图片分别展示了案件宣判的现场和刘连舸的职务背景。第一张图片显示了法庭现场,而第二张图片则显示了刘连舸过去的职务和身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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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此案例提醒我们,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腐败和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这也呼吁社会加强监督,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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