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冯某,一日走进某理发店,与失足妇女余某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了300元一次的非法交易协议。
然而,交易结束后,冯某却声称自己只有50元,希望用身份证抵押,并承诺次日赎回。余某一听,立即拒绝,并立即联系其丈夫朱某,同时试图留住冯某。
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冯某在冲突中,用电线勒住余某的脖子,导致余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随后,冯某拿走余某装有960多元的钱包和手机,逃离现场。
朱某赶到后,发现妻子余某已经死亡,立刻报警。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于次日凌晨将冯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余某的死因是机械性窒息。
冯某在警方的审讯下,承认了杀害余某的犯罪事实。(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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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
同时,冯某在杀害余某后,拿走其财物,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由于冯某一人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死缓,并限制减刑。
一、本案中,男子冯某因嫖资与女子余某起争议,将其勒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实践中,此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难以区分。关键在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态和作案目的。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奔着他人的生命而去,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冯某明知勒余某脖子可能导致其死亡,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余某死亡,符合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二、本案中,冯某勒死余某后,拿走其钱包和手机,为何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后者是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
本案中,冯某是在余某死亡后,拿走其钱包和手机的,此时余某已无法控制其财物,该财物依法属于余某的法定继承人所有。
冯某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构成盗窃罪。
三、本案中,冯某勒死余某与盗窃其财物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冯某的两个行为,即勒死余某和盗窃其财物,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没有吸收和竞合关系,应分别量刑后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四、本案中,如果余某未死亡,她应受到治安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余某的行为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如果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冯某和余某都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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