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家住重庆市渝北花朝小区底楼的何女士在窗台下收拾杂物时,突然感到自己的衣服被什么东西重重砸了一下。回头一看,惊出一身冷汗,一把明晃晃的菜刀擦着她的肩膀坠落到地面。入住3年多来,经常有楼上住户将一些杂物扔出来,最恐怖的就是这“天降菜刀”,而且还不是第一次。
“天降菜刀”,这确实够吓人的。这让我们想起发生在重庆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2000年5月11日,一个从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把郝跃头部砸伤;而法院在一片争议声中判决楼上22家住户各赔偿郝跃8100余元,共17万多。
不过这一次和“天降烟灰缸”不同,侥幸没有砸到人。大家都感到庆幸,觉得原来是虚惊一场,似乎也就到此为止了。
对于“天降菜刀”,尽管没有砸到人,似乎也不能画上句号。因为没有砸到人固然是好事,但对于让菜刀随便“飞”落楼下的责任人,难道不需要进行教育,甚至处罚?一是,他们难道没有预估到菜刀落到楼下可能产生的巨大危险?明知有危险却这么做,难道不需要一定的惩罚?二是,如果连起码的教育都没有,谁能保证他们今后不再乱放菜刀?如果他们就是我行我素,下一次真的发生伤人事故,岂不是危害社会?
但现在如果就要处罚“天降菜刀”的责任人,也似乎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依据《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都是在高空抛物发生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后果后才追究责任,没有产生后果是不会追究责任的。
由此想到一个问题。治理“高空抛物”这个“悬在城市上空的炸弹”,不仅需要事后的追究和惩罚,更需要事前的预防和预警,其中需要做的一点,就是不一定等高空抛物产生严重后果后才追究责任,而是只要高空抛物发生,哪怕没有产生破坏性的后果,也应该进行处罚,以警示公众不敢进行如此危险的动作,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早有两点建议:一是,不仅应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另一方面,把高空抛物作为行为罪而不是结果罪,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就立即追究责任。
行为罪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行为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结果罪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果把高空抛物改为行为罪,今后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就会认为有罪,而不一定非要造成危害才追究责任。
这有点像公交车超载。过去我们理解,公交车超载,只有发生事故才会被惩处,似乎是一种结果罪。现在刑法修正案9决定了“超载入刑”:就是说,哪怕没有发生事故,只要超载了,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应该看到,对于高空抛物需要从严治理,只要是可以直接坠落的东西都不能“抛下”。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一个从天而落的苹果也让被砸的小女孩昏迷不醒;高楼上丢下的烟盒也会让路人流血不止。根据计算,一枚30g重的鸡蛋从高处落下足以砸死人!
当然,我们说把高空抛物界定为行为罪,并不是说只要一“抛”就犯罪,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天将菜刀”者可以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燕赵都市报 殷国安)
图片说明:图中描绘的是一位市民在楼下行走,突然一块不明物体从上方坠落,落在其身边,背景是重庆的繁华城市景象。图片通过视觉和情节的结合,展现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转载请注明来自博远海外通,本文标题:《刘百温精准免费资料大全,最新数据解读:“天降菜刀”:高空抛物应改为“行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