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行为无疑值得表彰,但柴先生因见义勇为而受伤,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去年12月,上海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一名古姓老人在自动扶梯上突然摔倒。后方的柴先生挺身而出,成功避免了老人受伤,但自己却因冲击力太大而摔倒在地。经过医生的检查,柴先生被确诊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他因此请了三周的病假,并支付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用。
柴先生的行为得到了广泛关注,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计划对他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然而,按照流程,需要获救的古女士对获救情况进行确认,她却拒绝了。这让柴先生感到心寒,他找到了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古女士支付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等费用。
今年8月,柴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法院最终认定柴先生救助古女士的经过属实,同时认定他因救助而受到的损害是存在的,相应产生的费用是客观发生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传统美德;但知恩图报,同样也是一种美德。要撑腰“跌倒的美德”,就需要多一些制度保障,用法律为好人“撑腰”,用法治力量扶起“跌倒的美德”。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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